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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1998-04-12 来源:光明日报 程恩富 我有话说

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国有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运用国有资本的控股公司方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具有客观必然性。

首先,从规模经济和多元化经营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资本集中的必然趋势。由于我国许多主导产业和名牌产品的生产集中度低,规模效益小。因此,要迅速改变这一格局,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和政策导向,“抓大放小”或“壮大并小”,发展大型和特大型的国有控股公司系统,才能适应生产社会化和经营现代化的需要。其次,从公司制度进化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现代公司形态演变和发达的一般趋势。在我国,它的出现是直接借鉴和利用西方经济文明的结果,是将占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与发达的现代公司相结合的一种发展趋势和有效形式。再次,从国际竞争和跨国经营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不发达或发达国家参与竞争的共同趋势。当今世界围绕资源、资本、技术、市场、信息人才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跨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日趋增强,国际经济的区域性和集团性日益明显。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仅有少数像联想集团那样的小型跨国经营的控股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加快发展具有跨国经营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控股公司势在必行。第四,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因看,国有控股公司的产生是各国构建新型国有资本营运体系的普遍趋势。我国为了实现体制转型,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也应采取国有股份制及控股公司的做法。

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关系,既包括其外部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的关系,也包括其内部的产权关系。国有控股公司的外部产权关系应当遵循“高效、明晰、规范”的精神加以界定,其要点是:第一,设立由省市县领导和社会专家兼职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第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联结纽带是资本,二者属于国有资产出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的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法人企业职责,并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各自的行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公司章程,选派代理人,作出重大决策(如决定经营战略、调节资本收益、实施业绩奖惩等)。

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产权关联模式,可发展成两种,即垂直型和相互持股型。所谓国有控股公司的垂直型产权关联模式,就是由某一国有大型企业为母公司,通过股份参与层层控制子公司和孙公司,从而形成一个包含许多关系公司在内的“金字塔”式的产权结构。所谓国有控股公司的相互持股型产权关联模式,就是公司集团内两家以上的公司采取多种相互持股方式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在相互持股的控股公司内,母子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可以反向持股和环状持股。

不管采取何种类型的产权关联模式,国有控股公司的集团内部以产权为基础的管理和控制都分为两个基本层次:一是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政府、法人或自然人)凭借其股份,以股东会和董事会为中介,对母公司进行管理;二是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公司凭借其股份,以股东会和董事会为中介,对各关系公司进行深浅程度不同的管理。

在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进程中,亟需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不要用国有控股公司模式来改组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系统内各个企业的联结纽带主要是资本或产权,而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内联结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纽带不全是资本和资产,有些是基于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纽带联结,有些是基于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契约纽带联结。它们不合乎市场经济要求,或者联结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对行政性和契约性的企业集团实行资产重组和资本重组,引入产权机制,改造为国有控股公司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要不要鼓励国有银行持股?法国和日本都鼓励银行积极参股产业公司,从而形成一种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相融合的财团或“金融资本”。我国出于市场自由组合和国际竞争需要,理应逐步鼓励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相互渗透和混合生长,造就若干个国际级的财团型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要不要积极施展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经营功能?面对一些外资公司和私人公司大量购并和控股国有企业的挑战,国有控股公司一旦内部机制转换到位,就必须大力开展与产品经营有联系的资本经营,去激活肌体不佳的国有企业,以求公司超速成长。

第四,要不要防范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行政化倾向?人们担心,将原行政主管部门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会出现新的产权行政化,这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原政府专业主管部门是一种“四合一”式的混合管理机构。现存的专业部、厅和局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若人数、机构、机制和职能没有大的变化,或者改制不彻底,那么,极易出现“翻牌公司”或婆婆加老板,产权行政化管理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说,不是国有控股公司必然形成产权行政化,但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市场规律,在上下之间、内外之间和左右之间的博弈中实行一步到位式的改制,而非零打碎敲式的改良,预防“穿新鞋、走老路”所导致的旧体制的复活。

第五,要不要兼顾政府的社会性目标?在西方国家和我国传统体制中,国有企业被指令承担了政府的各种社会性任务,如解决就业、抑制通胀、高风险投资、抢救亏损企业、肩负社会保障等等。这是使国有企业效率不高和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根源。要根本扭转此种局面,不能搞国有企业“私有化”,而要使国有企业“竞争化”。也就是说,国有控股公司应像私人企业一样,不再无代价地替政府担当社会性的经济和非经济的职责,而要以资本增值和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假如政府将宏观目标微观化,需要国有企业分担某种社会经济任务,那就必须给予减税、补贴或修改资产保值指标等相应的经济补偿。它需要平等地协商谈判与单独计算。这既有利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客观评价其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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